第四十五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过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对实行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时,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该法规案时,由法制委员会作修改情况的汇报并提出法规草案修改稿,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时,由法制委员会作审议结果的报告,并提出法规草案第二次修改稿。分组会议审议后,法制委员会根据组成人员的意见对法规草案继续修改,提出对二次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汇报和法规草案表决稿。

法规案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决定,交法制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向主任会议提出是否继续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意见。

地方法规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