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一节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第十八条有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应当认真研究立法项目建议和代表议案建议,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按照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的要求,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及有关专家开展调研、评估、论证,确定立法项目,形成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地方法规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