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

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年度立法计划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综合各方面意见,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地方法规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