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