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消防控制室的;(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数量不足的。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