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施工现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责令停止施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设置符合规定的临时消防给水设施的;(二)未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的;(三)未设置消防车通道、未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的;(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