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对高层民用建筑内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其他民用建筑内单位和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共用走廊、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国家规定禁止电动车停放、充电的室内区域停放、充电的;

(二)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车充电的;

(三)将电动车或者其蓄电池带入电梯轿厢的。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