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处罚:(一)电动车集中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共享电池运营单位未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未定期开展充电设施的专业性检查和维护保养的;(二)从事快递、外卖等配送服务的单位未建立电动车安全使用管理制度、未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教育培训的。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