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处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