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