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四条有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设置符合规定的临时消防给水设施,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设置消防车通道并保持畅通,规范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可燃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建筑施工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