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电动车停放、充电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共用走廊、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国家规定禁止电动车停放、充电的室内区域停放、充电;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车充电;不得采取遮挡、覆盖等任何方式将电动车或者其蓄电池带入电梯轿厢。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停放、充电行为,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权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处理。

鼓励采取电梯加装电动车及其蓄电池智能阻止系统等措施,消除消防安全风险隐患。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