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使用明火作业现场,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清除周围及下方的易燃可燃物,采取防火隔离措施,配置消防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并在显著位置公告。作业完毕后,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禁止明火作业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作业交叉进行。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