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指导本系统相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