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坚持公益属性,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或者部分失能、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以及特困老年人、低保家庭老年人、低收入老年人、老年优抚对象等特殊群体老年人的需求,剩余床位可以向社会开放。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