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第三十八条有效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坚持公益属性,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或者部分失能、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以及特困老年人、低保家庭老年人、低收入老年人、老年优抚对象等特殊群体老年人的需求,剩余床位可以向社会开放。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