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应当建立包括巡访标准、巡访频次、巡访方式等内容的巡访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养老服务组织等采取上门探视、电话询访等方式定期巡访,及时掌握社区高龄独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农村留守老年人等特殊群体老年人的生活状况,了解老年人的生活需求,并及时反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