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支持政府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将所持有的非住宅房产用于养老服务,在出让土地使用期限内,租赁期限最长可以延长至二十年。经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并公布,用于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的组织或者项目运营使用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使用政府和事业单位公有非住宅房产的,租金标准以同地段市场租金参考价或者评估价的百分之五十计收;
(二)使用国有企业非住宅房产的,租金标准以同地段市场租金参考价或者评估价的百分之七十五计收。
国有企业发展布局养老服务相关产业,或者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社会责任的,国资监管部门应当在国有资产保值、企业经营业绩等事项考核时给予相应支持。
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利用存量企业厂房、仓库、办公用房、商业设施和其他社会资源,建设或者改造成符合标准的养老服务设施。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法按职权在办理规划管理审批、土地用途改变、消防审验、建筑安全等方面给予指导。
农村敬老院及利用学校、厂房、商业场所等举办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养老机构,因土地规划等手续问题未能通过消防审验的,由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集中研究处置。具备消防安全技术条件的,由相关主管部门出具意见,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