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民政、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规范办理利用存量资源建设或者改造养老服务设施的工作流程,并提供公共服务政策支持。

区人民政府民政、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推动住宅物业小区配套社区公共服务用房优先转化为养老服务设施或者兼顾养老服务功能。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