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老年人友好社区建设工作,制定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和适老化改造工作计划,推进公共服务场所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出入口、坡道、电梯、楼梯、公厕等公共设施的无障碍改造,并在公共活动空间增设适合老年人学习、活动、休息的设施,提升老年人生活和出行便利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有老年人居住的多层住宅及养老服务设施依法加装电梯,并按照规定优先给予补助。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