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在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领域,将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确定由符合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