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修改和管理;
(二)村庄建设巡查等日常监督管理;
(三)村庄资源和环境保护、民俗文化保护、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保护;
(四)建立村庄规划、村庄建设档案;
(五)开展法律、法规规定的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其他工作。
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招聘工程技术人员、协管员或者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做好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有宅基地管理任务的街道办事处,参照镇人民政府职责执行。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