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拆除。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违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