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擅自开工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建设单位处一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