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村民建设住宅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村民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工程或者委托乡村建设工匠施工,并签订施工合同,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期限和双方权利义务。

建设二层及以上住房的,应当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建筑施工时应当架设脚手架并挂设安全网。

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民建房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安全管理措施,确保村民自建房施工安全、质量合格。发现未制定安全管理措施或者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镇人民政府要做好记录并书面移交区(县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