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第四十五条有效村民建设住宅,应当选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鼓励村民建设住宅时结合当地特点,采用优秀建筑工艺,使用绿色节能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承建方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