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村民建设住宅,应当选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

鼓励村民建设住宅时结合当地特点,采用优秀建筑工艺,使用绿色节能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

承建方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