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合理保障本行政区域农村村民宅基地需求。区(县级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年度农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并逐级上报。调查结果作为安排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