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等措施,推广农民公寓式住宅,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