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等措施,推广农民公寓式住宅,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

Local Regulations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