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村庄建设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擅自建设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

(二)擅自改变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许可的用地面积、位置、规模等进行建设;

(三)违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

(四)应当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在未取得施工许可前擅自开工建设;

(五)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