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规划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和无害化卫生厕所,推广生活污水处理技术和厕所无害化改造技术,实现垃圾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和污水、粪污资源化利用。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