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村庄建设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村庄建设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合理安排各项建设用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建设,严格控制削坡建房。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村庄建设现状,制定村庄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村庄规划。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