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排水第二十四条有效公共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公共排水设施。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公共雨水管网。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