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规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向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内涝防治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农业生产排水、水利排灌以及排污单位直接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