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气象等主管部门应当鼓励茶叶生产经营主体申请国家有关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等食品安全管理认证以及绿色、有机、气候品质等认证。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