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鼓励茶叶生产经营主体依法使用“凤凰单丛(枞)茶”“岭头单丛茶”“凤凰单丛”“潮州单丛茶”等国家地理标志主管部门批准、注册、登记的地理标志,支持做强做优知名子品牌和企业产品品牌。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