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促进茶产业高质量发展条例/第四章 质量管控第二十七条有效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对其生产的商品茶质量负责。商品茶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对商品茶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商品茶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