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商品茶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用中文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生产许可证编号;
(八)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商品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真实,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商品茶生产企业不得虚假标注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不得生产无标识、标识不全或者标识信息不真实的茶叶;不得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不得虚假标注茶叶原料种植地区或者类似表述;不得虚假标注手工制作、野生、贮存年份或者类似表述。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