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茶叶生产经营主体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二)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三)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