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组织代表视察等方式,督促同级人民政府落实政务服务工作要求。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通过随机抽查、暗访等方式检查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工作情况。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