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每年一次听取同级人民政府关于政务服务工作情况的专项报告,对部分提供政务服务的政府部门进行满意度测评。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满意度测评前,应当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广泛听取公众对政务服务工作和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情况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