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应当与相关代表性传承人建立协商机制,共同完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计划、资金申报、评估考核、活动开展等重要事项。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配合保护单位开展审计、检查或者绩效评价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