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给予年度项目保护传承经费,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给予年度传承人补助经费。

年度项目保护传承经费和传承人补助经费标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