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场主体可以根据需要依法设立多个经营场所,对市场主体在住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属于同级登记机关管辖的,免予设立分支机构,可以直接申请增加经营场所登记。

在经济技术开发区、产(创)业园区、政府指定集中登记地等集中办公场所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住所登记,经登记的集中办公场所内允许多个企业使用同一地址登记住所。

对适用“一业一证”改革的市场主体,颁发整合多张许可证的行业综合许可证,与营业执照同步制发,实现准入准营一次办成。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