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六条有效依法保障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市、县(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对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