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考核和奖惩,按照规定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损害营商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问责。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