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本市支持开展国际科技创新交流合作,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融入全球科技创新网络,支持实施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

鼓励引进海外知名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跨国公司在本市建立研发机构,鼓励本市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单独或者合作在境外建立研发机构、离岸实验室、离岸创新中心和技术合作平台。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