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支持深入开展跨区域科技创新合作,高水平建设环太湖科创圈、吴淞江科创带,积极参与苏锡常科技创新一体化建设,深度融入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健全共享合作机制,促进创新要素合理流动和高效集聚。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