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性资金资助、依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多种方式,支持企业加强原始创新,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投入。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从事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和公共技术研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政策。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