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本市支持企业围绕市场需求和中长期发展目标,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研发机构。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