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四章 科技平台载体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各类创新主体,聚焦本市重点产业创新集群以及未来产业牵头或者参与建设新型研发机构,赋予新型研发机构更大的科研自主权,探索市场化运作机制与科技创新治理新方式,完善科研模式、评价体系、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等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9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